中山一院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山一院户外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运动协会是热爱户外运动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自愿集结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山一院户外运动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医院工会的各项规定,服务职工,团结户外运动的爱好者(会员),积极开展相关的健康、安全的户外运动。倡导会员发掘自身的自信、勇气和毅力,发扬顺应自然、追求理想、奋发向上的精神,感悟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医院体育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山一院工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室设在365体育投注工会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活动的开展范围:
本协会的登山运动是指海拔不算太高、相对安全的群众性登山运动。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是指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包括各种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拓展运动,马拉松跑等群众性强的运动;以及由协会组织的与户外运动有关的各种比赛和活动。
本协会针对以上户外运动开展以下业务:
一、为群众性登山及户外运动提供规范化指导;
二、为本协会会员及户外运动爱好者(本院职工)提供相关咨询、会员培训等服务;
三、举办户外运动相关的体育活动及体育比赛;
四、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户外运动类活动做好安全引导工作;
五、在医院各文体协会广泛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户外运动的开展。
六、与相关联协会建立正常的沟通往来关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山一院的职工及工会会员;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按时交纳会费(如有收取),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身体健康,爱好其中一项的户外运动;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荣誉会员。对为本协会做出重大贡献和为本协会提供一定经费与物质赞助的单位,本协会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记录在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如有规定)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未请假)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定本协会的发展规划,确定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工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组织集体活动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4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推进本协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的执行;
二、出席本协会国内外友好交往活动;
三、出席本协会各项活动和比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各项职权,代表本协会洽谈捐赠、广告、有偿服务等协议、合同;[a1]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活动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交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邀请;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聘请热心支持户外运动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医院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适用于《中山一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合法收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选备具有一定经验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兼职工作人员均不受薪,自愿参与,服从医院工会委员会管理及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5 日中山一院户外运动协会成立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a1]此条是否划归副会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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